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度(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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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度
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
1.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2. 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
3.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
4. 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的内容相符,并随附有关凭证。
5. 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
6. 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的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