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安装规范(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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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第5.2.1条 供气管采用镀锌钢管时,应用螺纹连接,连接处必须密封;缠绕密封带或涂抹密封胶时,不应使其进入管内。采用无缝钢管时可用焊接,焊接时焊渣不应落入管内。
第5.2.2条 控制室内的供气总管应有不小于1∶500的坡度,并在其集液处安装排污阀,排污管口应远离仪表、电气设备及接线端子。装在过滤器下面的排污阀与地面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
第5.2.3条 供气系统内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按规定值整定。
第5.2.4条 空气干燥器再生切换装置的切换阀应清洗干净,不应堵塞,动作应正确、灵活,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周期进行整定。
第5.2.5条 供气系统采用的管子、阀门、管件等,在安装前均应进行清洗,不应有油、水、锈蚀等污物。
第5.2.6条 供气系统的配管应整齐、美观,其末端和集液处应有排污阀。在水平干管上支管的引出口,应在干管的上方。
第5.2.7条 供气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
第5.2.8条 供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吹扫前,应将控制室供气总管入口、分部供气总入口和接至各仪表供气入口处的过滤减压阀断开并敞口,先吹总管,然后依次吹各支管及接至各仪表的管路;
二、应使用符合仪表空气质量标准、压力为5×~7×帕(5~7千克力/)的压缩空气。
三、当排出的吹扫气体内固体尘粒以及油、水等杂质的含量,不高于进入供气系统前的含量时,即为吹扫合格。
第5.2.9条 供气系统吹扫完毕,控制室、现场供气总管的入口阀和干燥器及空气贮罐的入口、出口阀,均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
第5.2.10条 供气装置使用前,应按设计规定整定供气压力值。
第三节 供液系统
第5.3.1条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压力不大于16×帕(16千克力/)的液压调节供液系统的安装。
第5.3.2条 贮液箱的安装位置应低于回液集管,回液集管与贮液箱上回液管接头间的最小高差,宜为0.3~0.5米。
第5.3.3条 油压管路不应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与热表面绝热层间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
第5.3.4条 液压泵的自然流动回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10,否则应将回液管的管径加大。当回流落差较大时,为减
少泡沫,应在集液箱之前安装一个水平段或“U”型弯管。
第5.3.5条 回液管路的各分支管与总管连接时,支管应顺介质流动方向与总管成锐角连接。
第5.3.6条 贮液箱及液压管路的集气处应有放空阀;放空管的上端应向下弯曲180度。
第5.3.7条 供液系统用的过滤器,安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