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记录及文件管理制度(9)

发布时间:2021-06-08

若有空项应用“--”划去(备注除外)。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时,应采用划改的方式,划改处应签上更改人的姓名及更改日期。填写人对记录的数据、文字负责,在记录上应签署姓名、注明日期。

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记录清单”,收集本部门产生的记录,并按名称、产生时间等进行分类标识整理。

部门之间根据需要移交记录,对重要记录的移交应填写“记录交接清单”。需归档保留的记录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移交人事办公室存档。

政府机构对相关记录的收集、整理、移交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部门对需保存的记录应放于安全、适宜的地方,做到防潮、防火、防蛀、防丢失。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记录的保管期限。并在“记录清单”中明确。但最低保管期限不应低于1年。存档记录的保存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查阅该部门的记录。合同有规定时,顾客或其代表可以在商定期内查阅与合同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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