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网络支(2)
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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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 9号公布 ]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按规定核对有效件并留存有效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 ],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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