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网络支(10)

时间:2025-04-27

第三十八条对于评定为“C”类及以下、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较低、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 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建立自律审查机制, 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本, 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 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容和标准格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规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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