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2)
时间:2025-01-11
时间:2025-01-11
一是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分类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分类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1]光明家具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课桌椅)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200 元,产品成本160 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由上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是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二是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三是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80000 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97000 元,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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