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

时间:2025-01-11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

作者:石帆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12期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的综合解析 从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要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需增加当期利润,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无需强调其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需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或者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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