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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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一般应当整栋、整院落进行。居住在售房区内的住户不愿购房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售房单位可视情将其住房调整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转业、复员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调出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所售住房以外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一般不出售,与住房难以分割但又需要出售的,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批准,按其建筑成本另行定价。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中一处达到或者接近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不予出售并即退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购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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