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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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军区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按后勤财务渠道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第四十一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第四十二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四十三条 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进社会化管理机制,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应当由住房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十六条 购房者应当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以及营院管理。住房需要装修改造时,必须报经住房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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