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1)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四十七条 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出售,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军区、军兵种和武警总部联勤(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印发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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