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分析(4)

发布时间:2021-06-07

毕业论文

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必须按固定资产净值把进项税转出。

【文献综述】

增值税转型是中国学者的一个研究热点,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多,但是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外均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对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作了初探性研究。

1、增值税转型研究现状

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前后开始出现,不同的学者主要从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行为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上,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目标。周继良等(1999)认为从根本上说,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财政目标是缓解财政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不够科学,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类型中的理性啊模式,生产型增值税的现实可行性和消费型增值税的理想可行性应逐步协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可先在这些地区试行。陈炜等(2002)综合之前若干年国内理论界的经验,从理论基础、国际经验、中国增值税的现状和转型的影响、相关问题的对策各个方面,认为生产行为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具有可行性。也有学者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陈晓等(1999)指出对增值税转型存在若干误区,如过分强调税收在企业投资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忽视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方面的协调作用,不恰当地假定资本密集型企业等于高科技企业,而且实践表明在增值税和研究开发投入水平之间、增值税与投资水平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另外,蔡德发等(2003)考虑到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和投资的影响,认为应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

2004年下半年,三省一市成为转型试点,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的转型已无悬念,此后学术讨论集中在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上。关于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的学者在各自研究的基础上的除了不同的结论。杨震等(2005)通过对2000-2002年数十个省、市的增值税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进行分析,认为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局部危机将长期存在,中央财政应适时设立短期财政周转专项基金提供有效资助:至于为配合增值税转型而实行的配套政策,事关地方政府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应慎重考虑。而马辉等(2007)对吉林省1989-2005的财政收入和增值税进行研究后则提出,局部周转不会给中央财政收入带来较大冲击,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存在减少的因素,但影响不大,对个别以单一产业结构为主的市县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增值税对财政收入变化产生的影响效应需要之后4年才能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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