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oc(6)

发布时间:2021-06-07

电梯标标准

6.2 分支机构要求

6.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6.2.2 具有法人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6.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 6.2.4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应配备至少1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名,至少有1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 应配备至少6名常驻的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检验人员; 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

d)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e) 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6.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6.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6.2.8 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6.3 维修保养施工点要求

6.3.1 应具有法人机构关于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的施工性质和类别、区域范围、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负责人。

6.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6.3.3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常驻人员不应少于3人,其中持证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名;

b)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

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d) 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3.4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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