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oc(1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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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标标准
c) 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d)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 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 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11.2 电梯停用3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9 检验检测
9.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情况,研究分析检验覆盖区域内维修保养质量总体情况,每年对相关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发现维修保养质量明显较差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2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上次有效期届满日顺延1年。
10 禁止
禁止使用、维修保养下列电梯: a) 非法制造的电梯;
b) 非法安装、改造、维修的电梯;
c)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使用登记的电梯; d)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e)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 f) 不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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