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oc(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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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标标准
a) 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首次告知和资质变更时),授权文件原件一份;
b) 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租期一年以上)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c) 加盖公章的人员一览表(姓名、身份证号、作业人员证号和项目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d) 配备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一份; e) 体系、规范和标准的目录一份;
f) 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24小时值班的电梯服务热线电话;
g) 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
地址、总公司资质、人员、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提供新的产权证书、授权文件、租房协议、资质证书、人员一览表、劳动合同、养老等保险凭证。
注:履行本条款要求的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
5.3.2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法人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法人机构技术人员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法人机构应保存检查、考评工作记录。
6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设立
6.1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设立
6.1.1 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6.1.2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6.1.3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6.1.4 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本单位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6.1.5 同一取证法人单位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对于每一个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数量都达到100台以上,且授权区域分布明确的,可以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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