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oc(4)

发布时间:2021-06-07

电梯标标准

4.2.2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4.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3.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 维修保养单位的施工组织

5.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5.1.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级别。

5.1.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1.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条件应持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5.1.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5.1.5 注册地在外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5.1.6 注册地在本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分支机构的施工资格应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在法人行政许可资质评审时,应覆盖到全省范围内各分支机构。

5.2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1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5.2.2 分支机构在许可资质和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电梯自检、检验申报、施工告知等工作时,可以用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

5.2.3 维修保养施工点所从事的一切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义。

5.3 管理要求

5.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维修保养施工点,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和每年3月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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