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5)

发布时间:2021-06-07

(3)药品养护档案;

(4)供货方档案;

(5)首营企业审批表;

(6)首营品种审批表;

(7)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四节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适用于县(含)以上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零售药店不设仓库的,涉及仓库的条款为合理缺项。

第二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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