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3)

发布时间:2021-06-07

不设仓库的,应在营业场所内设置药品暂存区和不合格药品存放区(柜)。

第十五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十六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地架,并与地面之间距离不少于10厘米。

第十七条 仓库应配置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十八条 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十九条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二十条 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三节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1)有关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5)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6)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8)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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