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恢复
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开除党籍。
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从原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算。连续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延长留党察看期
的程序,参照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
新任职务处分批准权限审批,作出决定后报原决定、下达留
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纪委备案。
第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办理:
(一)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不再
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但基层党组织应出具该同志已于
何时去世的证明材料存于相关档案材料中。
(二)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组织关系发生转移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
流动等原因转移组织关系的,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
等相关手续,由党员现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原所在党
组织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如应当开除其
党籍时,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所在党支部应
查明原因,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