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
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
利的决定。
(五)审批决定。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
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
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
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
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的,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权
利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和其所在党支部。
(六)备案存档。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
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
备查,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
档案。
第六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
计算,并应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
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又不必开除党籍的,再延长一年的留党
察看期限;坚持错误不改的,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
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