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3)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

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一)提示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

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

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

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

的申请。

(二)本人申请。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

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

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

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

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

理。

(三)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

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

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

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

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

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

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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