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内容(14)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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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2
4.2.1
时间(续) 工期
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方的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以使总承包工程都能在预定的或按总承包合同调整后的完工日之前完成,若最后实际工期与前述第4.1.2条之总承包工期有所改变时,分包单位不能因实际工期有所改变而向发包方及总承包方索赔。
本分包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根据总承包合同,本项目的裙楼应于2005年7月31日提前投入使用。南塔楼应于2006年5月31日交付。
分包单位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即确认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刻与总承包方协议具体的施工时间表。若在定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
分包单位须负责向总承包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安排物料能按时供应。
投标者获发包方选定为分包单位后,须马上展开必需的工作,尽快通知总承包方关于土建配合、留孔、留洞、预埋等要求,以便总承包方予以配合及实施。需由分包单位进行的预埋或现场配合工作,分包单位须派员配合执行。不必预埋的工作则待总承包工程进行到适当时间才进行。
分包单位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开展现场测量及图纸制作,并在14天内提交整套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包括详细结构计算书等。
分包单位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经与总承包方协调后,提交详细施工进度计划,说明每楼层各区域各工种之施工顺序时间。
4.2.2
4.2.3
4.2.4
4.2.5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