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内容(13)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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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
3.6.3
3.6.4 4.
4.1
4.1.1
4.1.2
4.1.3
工程范围(续)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分包单位须负责保护所有经移交给分包单位之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
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任何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时间
总承包工程工期
总承包工程的开工日为2003年11月15日。
从上述的开工日起计,总承包工程的预计工期不超过928日历天(包括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总承包方须在离完工日前的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发包方、监理及政府部门的质监站发出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之所有有关資料,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方的进度,并提供分包工程所有有关資料以便总承包方对本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及发出前述之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质监站、发包方、工程顾问及监理验收满意及总承包工程获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签章后,发包方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兹证明。总承包工程的实际完工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总承包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