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概念(12)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诉讼

定解决。

50.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但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5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处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5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具体规定体现为: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贩毒(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除外)、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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