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概念(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诉讼
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4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4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48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 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9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50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以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51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52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53立案: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54不立案决定:指在立案阶段经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而确定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一种诉讼活动。 55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56勘验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57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58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59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