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概念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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