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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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和追回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追回或者收到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又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者与买方私自达成还款或者和解协议。
第九章 货 币
第三十条 本保单除保单费以人民币计收外,其他使用货币为美元或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其他货币。
第十章 保险单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有权解除本保单,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保单自该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之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之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章 保险单项下权益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