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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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
(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
(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保单有效期内向特定买方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赔偿额应按本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保范围内的买方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出口有效,该信用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生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