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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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该买方原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且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保险人降低或者撤销信用限额不影响信用限额被降低或者撤销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自被保险人对特定买方出口项下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
第六条 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撤销或者修改特定买方的信用限额,上述撤销或者修改适用于该通知中列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
第五章 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寄送保险费通知。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费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可修改对特定买方的保险费率,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修改后的费率自修改通知列明的生效日起生效。
第八条 保单费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纳保单费,该保单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单费应在保单费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条款第五章的规定,就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