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6)

发布时间:2021-06-07

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二) 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者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生的诉讼费和仲裁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该费用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项下责任时,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诉讼费或者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债及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

(五)被保险人已从买方获得或者确定获得的其他款项或者权益;

(六)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被买方拒绝接受的货物后,保险人才予以定损核赔。

第二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第八章 追 偿

第二十六条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情况下,保险人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保险人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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