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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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者误申报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人补报。在补报前已经发生损失或者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不申报或者漏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支付方式或者展延付款期限,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认真审查适保范围内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货款催收工作。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当按照本保单的规定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六个月后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其提交的《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货款时,应在收到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项下任一风险时,被保险人应要求买方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包括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其所欠货款的当地货币存入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或者机构,并发出不可撤销的将该货款汇往被保险人的汇款指示。
第十五条 在获悉买方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遇买方破产,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关机构登记债权。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向保险人提供的文件或者申报真实合法有效。一旦被证明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成分,严重影响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