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易。誉桥房产经纪公司以此认为赵某某违反《确认书》的相关约定,让其作为居间人丧失了基于居间活动可依法取得的报酬,而要求赵某某依约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更何况,原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并未判决赵某某承担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而是调低了一半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赵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峰

审 判 员 葛珉

代理审判员 张松

书 记 员 彭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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