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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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支付居间人服务报酬为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总房款的1%。第四条看房记录中的房屋地址均手写有“置发路68弄某号”。
2008年9月24日,赵某某与青浦区赵巷镇置发路68弄某号房屋出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80万元。2008年10月,赵某某经核准登记为前述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利人。
2009年10月,誉桥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违约金165,000元。 原审中,誉桥房产经纪公司主张按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1,580万元的1%计算违约金。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确认书》的内容来看,包含有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和赵某某双方的权利义务,赵某某的签名不能仅视为对看房事实的确认。誉桥房产经纪公司、赵某某签订的《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赵某某认为誉桥房产经纪公司未对《确认书》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的抗辩,对此法院认为赵某某前后4次签署了确认书,且确认书内容并不繁杂,有关委托方违约责任条款作为第一条,位置显著,赵某某理应注意到该条款。至于赵某某提出与原产权人直接成交是由于誉桥房产经纪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的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赵某某在多次看房后,直接与原产权人交易,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某提出与原产权人有关中介费的约定,不得对抗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基于提供看房服务所主张的违约金等同于居间成立获取的报酬,赵某某认为过高意见合理,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79,00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誉桥房产经纪公司的原审诉请。理由:1、誉桥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确认书》仅能作为看房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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