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

发布时间:2021-06-07

赵某某与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波,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部门主管。

上诉人赵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因赵某某需购买房屋,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先后4次带领赵某某至系争的本市青浦区置发路68弄某号看房。为此,8月23日至8月30日间,誉桥房产经纪公司为乙方(居间人)、赵某某为甲方(委托人),双方签订《买受方带看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4份。《确认书》均由誉桥房产经纪公司提供,打印内容相同,第一条为“委托人义务”、第二条为“居间人的义务”、第三条为“服务报酬”、第四条为“看房记录”、第五条为“其他约定”(无内容)。其中第一条“委托人的义务”为委托人或其亲属不得私下或通过第三方居间与居间人曾介绍的出售方或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委托人应按本确认书所列房屋的出售价的1%支付违约金。第三条“服务报酬”为委托人通过居间人中介买受房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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