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上海誉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3)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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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对此后一个月的房屋买卖产生约束力。2、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将约束看房人、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置于《确认书》中,降低了看房人对该条款的警觉性。另其在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处看房后,又于2008年9月5日、9月10日两次在不同的中介处看房,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处的挂牌价高于他处,赵某某有权选择更有利于己的中介看房,但《确认书》中的条款却限定其必须在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处购买,限制了其对房屋价格、中介服务的选择权,是不公平的。3、其给誉桥房产经纪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多为4次看房所发生的费用,即带看房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以该费用上浮30%应为其支付的上限。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其违约,违约金等同于居间成立获取的报酬,就不存在调整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且调整后的金额仍然过高。
被上诉人誉桥房产经纪公司答辩称:1、《确认书》第一条明确了看房人的义务,赵某某4次在《确认书》上签字,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条款。另若誉桥房产经纪公司服务不好,赵某某也不会在其处4次看房。2、赵某某仅愿意支付看房费是不合理的,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因赵某某跳中介,而无法开展后续工作,并损失了2%的佣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8年8月,赵某某因需购买房屋,通过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先后4次带领至本市青浦区置发路68弄某号看房,双方并为此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并确定了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成功可获取的服务报酬。赵某某以该《确认书》仅能作为看房的记录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且该《确认书》中的条款限制了看房人的选择权、带有惩罚性,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为由,认为79,000元的违约金过高。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誉桥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其的义务在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008年8月,赵某某在誉桥房产经纪公司向其介绍并4次验看系争房屋后,却未通过誉桥房产经纪公司,而于2008年9月24日直接与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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