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就业法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六章 劳动就业法

本章阐述了劳动就业的概念,并对劳动就业的形式进

行了详细的说明:劳动就业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尤 其是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市场原则、平等原则等。 同时又进一步探讨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特殊就业群体的 就业保障原则。为了突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本章设 单独一节阐述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 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

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 经营收入的活动。

劳动就业,从就业制度角度而言,其实质是劳动力

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通过劳 动过程的实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推动社 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际上相关机构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在规定

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 酬或收入职业的人。 (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 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 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

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有享有劳动权利能力 的基本标志,关于劳动年龄的上下限,我国规定

为,男性16岁至60岁,女性16岁至55岁。但这并 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年龄可依照法定程 序提前或延后 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

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 的,因此必然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

力,包括特定职业和岗位的专业技术要求

3.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 劳动就本质而言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的

行使与否不具有强制性。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第29 号《强迫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国际 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基本作用,是将处于相对分离的劳动力 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以实现劳动过程。因此, 有必要将从事社会劳动作为就业基本要素,以使其 与家务劳动相区别

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酬劳动与无酬的义务

劳动相区别。就业是劳动者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 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报酬的结合 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这似乎不是就业自身的要素,但却是就业得以实现所

必不可少的

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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