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7

者,总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经费: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未及时足额筹集所需的配套资金而阻碍项目正常工作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打算进度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有关审计事项按总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由总公司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是依照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合同(任务)书中确定的有关目标,对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形进行总结和评判。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要紧技术经济指标、组织方式、和谐治理、经费使用和项目取得的成果、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等的综合评判。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请总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总公司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样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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