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七)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八)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单位在实施搬迁或停止使用过程中,必须对管道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后期土地挖掘、使用安全。

(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见附件一。)

(十一)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维护保养的项目见附件二。) (十二)对管道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管道普查,完善管道的走向、位置、状态、属性等资料,随时掌握管道情况。每年将普查数据及更新的信息数据上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十三)凡是涉及所属地下管道的施工项目,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十四)建立地下管道安全档案制度。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当地质监部门申报注册登记,并实施定期检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管理程序及管道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向管道综合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和管道企业查询,取得施工现场管道现状信息资料;尚无管道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管道工程现状进行测绘。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管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管道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五)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道现状信息资料,因提供施工现场管道信息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管道工程施工时,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同步编制竣工图,连同报废、漏测的管道信息,及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保管道工程信息准确。

(七)管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管道实施安全监理。

(九)项目施工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凡是涉及管道的施工项目,应召集管道企业、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检查、监督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管道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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