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_中国银

发布时间:2021-06-07

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_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启示

社会经济发展

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启示

林志廉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6)

  摘要:中国加入WTO至今,已有一些外资银行开始进驻中国市场。但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研究甚少。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数量的增加,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研究也日趋紧迫。本文拟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2)07-0021-03  2002年1月18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联合消息,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与此同时,一份《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关于中国银行在美分行问题的认可令》完整地记录了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的整改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是一次严重的挑战。换个角度说,如果在中国的美国银行分行发生同样的事情,我国将会采取怎样的措施?时至今日,我国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此薄弱的银行监管制度将如何面对“入世”后大批外资银行的进入?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现状及问题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为适应“入世”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所做的调整。而《条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提及甚少。

1、缺乏有效的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条例》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提出了一些谨慎性的要求,但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稿日期:2002-05-15

作者简介:林志廉,男,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1)资本充足率未作详细规定。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未作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最低资本金要求。而对外资银行监管达到较高水平的美国对资本充足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即外资银行必须遵守巴塞尔委员会资本标准(由母国监管者控制):第一,一级资本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为6%;第二,总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10%;第三,一级资本对总资本的杠杆比率至少达到3%,并以此作为判断外资银行资本状况是否良好的标准之一。此外,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所有认可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银行监理专员可适当提高该比率。其中,持牌银行不超过12%,有限制持牌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不超过16%。由此可知,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没有转到以资本充足性为核心的资产风险管理上来。

(2)流动性管理措施不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外资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实际上评价银行流动性应以银行的资产能及时满足应偿还债务的支付能力为基础。由于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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