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_中国银(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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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_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启示
社会经济发展
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监管的比例。过去我国把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规定在5%-10%,这样的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即为了配合我国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及对外资银行逐步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原有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步被取消。因此,对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例可适当提高到30%以下。(4)积极研究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有利于一国金融业的稳定。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不应急于把外资银行纳入该制度,因为,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还不至于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待外资银行在我国数目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可适当考虑外资银行加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2、确立—套切实可行的评定外资银行的资信等级标准。面对“入世”后的挑战,设置一套科学的外资银行资信等级评定标准是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重要一环。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截止1995年6月30日,在美国的外资银行资产占美国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21.8%,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33.6%,可见,外资银行对美国的金融业影响很大,于是,1995年美国开始对外资银行实行新的资信等级标准即RO-CA评级和SOSA班组。ROCA评级是对外资银行在美国分支机构的一项监管工具,它已从原来的评估体系即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和管理发展成一个更完善的评估标准。为了评估目的,该体系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成四个部分,分别是风险管理、经营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ROCA评估具体分为两项内容。其一是综合评估。根据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把其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其二是要素评估即分别对风险管理、经营控制、合规性及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每一个要素按优劣划分为五个等级;SOSA班组评价的是外国银行对其在美国业务的支持能力,该评估为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提供了基础。SOSA所考虑的因素有四项即外资银行目前的财务状况与前景、外资银行所在母国的监管体系、母国政府对其支持记录(母国在其处理银行问题所体现的能力)及转移风险问题(与外资银行母国和外资银行主要业务国相关联的转移风险程度)。同时,SOSA把以上四个因素也分为A——E五个不同层次的
等级。由此可判断美国对外资银行评级体系是非常严密的,且可操作性强。我国在制定评级体系时,可适当参考ROCA评级和SOSA班组,根据外资银行的资金实力、经营水平及母国监管当局的状况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信标准,以利于我国对外资银行实施风险监管。
3、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自律监管。为完善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因为到我国的外资银行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会计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把所有在华外资银行的会计标准统一为“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以便更精确地衡量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增强对存款人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其次,还有必要统一审计标准和方法。除审计师之外,还应当利用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来提高信息质量,如由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市场分析家来评价银行的稳健性。最后,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定期向公众发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尤其是带有很大风险的业务活动,并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以最终实现银行监管的愿望。
4、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的国际监管措施。第一,确立国际监管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外资银行法》时,应考虑与母国监管机构分享信息和监管合作等因素,以避免与国际监管合作要求相冲突的法律障碍,为实现有效统一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加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国际监管。当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开业时,我国监管者应向母国监管者提出有关申请,请求其对外资银行进行调查,以帮助了解外资银行的综合情况,并以此作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之一。第三,加强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国际监管。在评估外资银行的各项风险指标时,应把外资银行的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即对外资银行的在华表现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尤其是对风险性较大的海外业务,这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与外资银行母国建立友好联系,了解外资银行的整体财务、经营管理、海外营业状况尤其是海外经营业务的风险情况并反馈给国内的监管者,最终实现国际监管合作的目的。
(责任编辑:郭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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