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资料(2)

发布时间:2021-06-07

有关职称评审要求等的资料

2009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 200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内人发

[2009 ]82号)和全市人事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职称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尚未落实固定工作单位,符合评审条件的流动人员、储备人才。

(三)户籍、人事关系虽不在本市,但已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农牧民。

(五)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工作,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的人员;机关从事档案管理、勘测、设计、城市规划与建设、农业、畜牧、水利、林业、教育、文化艺术等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并仅限于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离退休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七)受委托列入我市申报范围的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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