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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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涉及外联工作的人员(包括总部行政主管、行政助理、人事专员、科技文秘、出纳,分公司行政人事助理等),依据市内出差流程,凭相关票据核准后予以报销;
1.2.5 区域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原则上仅限报销公交车费,并需提供相关备注。 1.2.6 副总裁以下岗位,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核准后予以实报实销(需提供相关备注及链接相关流程)。
1.3 报销标准: 详见附表(后附)。
2.通讯费 2.1 简要说明:
2.1.1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通讯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月租、通话费、漫游费等;
集群网月租:因工作性质需要,非工作时间有与公司其他部门员工通话需求的岗位人员,加入公司组织的短号集群网后,经核准,月租由公司在次月工资中以补贴的形式发放。 2.2 报销方式:
2.2.1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话费、漫游费等,标准内,核准后实报实销; 2.3 报销标准:详见附表(后附)。
3.招待费
3.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产生的商务招待费用。 3.2费用标准
3.2.1 各分公司:以分公司为单位,标准为2000元/月,由分公司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3.2.2 副总裁、助理总裁以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商务宴请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制。 附表: 《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