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7

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总 则

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职位因工作性质及业务需要,日常工作中需要产生交通费、

通讯费及商务招待费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明确相关费用标准及审核、报销流程,并便于分公司参照执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全国各分公司。

第一章 城市类别及对应的费用标准

1、城市类别划分:

类别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类别二:国内其他城市。

2、不同类别城市的费用标准:

通讯费:类别二的城市,在类别一的基础上 X 0.8(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交通费、招待费:各城市统一,暂不考虑城际差异。

第二章 费用的类别、标准、报销要求

1、交通费 1.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 1.2报销方式:

1.2.1 总部经理、副经理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因工作原因外出,可报销出租车票(需提供相关备注,且在标准内);

1.2.2总监、副总监级以上有车辆人员,可报销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有车辆人员不能再报销出租车票,无车辆人员的不能报销上下班出租车票);

1.2.3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凭费用单据报销,业务部门做好日常记录及初审,以备核查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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