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须缴个税(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职工工作期间必知细节
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部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有问必答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如何分担工伤赔偿?
问: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李某2009年2月在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倒,卡车逃匿,李某经医院抢救后最终得救。但是李某的右腿被完全压断,且永远无法康复,病情稳定后,李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5级伤残需要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2009年12月,双方的派遣协议到期,该客户决定不再续签,而对于工伤员工李某的伤残津贴,也停止支付。经过沟通后,李某同意与派遣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派遣公司向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请问,这些费用到底应当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