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计划书(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以下需要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必须提供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并按审查意见修改专项方案。
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 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
②地下暗挖工程;
③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模板支撑系统);
④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⑤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同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实施救援抢险,并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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