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计划书(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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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出入口、大型施工机械、各种洞口、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施工单位应要求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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