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运人视角看_鹿特丹规则_(4)

发布时间:2021-06-07

鹿特丹规则 相关论文

第32卷第5期2010年5

合同中的管辖或仲裁地点其中之一作为法庭或仲裁地点。《鹿特丹规则》对于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更为细化,对于非批量合同,索赔方可在下列范围内选择法庭或仲裁地点:承运人的住所、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或交货地、货物的最初装船港或货物的最终卸船港、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法庭或仲裁地点。其中,承托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庭或仲裁地点仅作为索赔方可选择的法庭或仲裁地点之一。对于批量合同,管辖或仲裁协议对运输合同当事双方具有排他性,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第3

方也具有排他性约束。

4结语

据统计,目前《鹿特丹规则》的21个签约国代表全球25%以上的贸易量,且其中包括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和一些欧盟国家(法国、西班牙、丹麦、希腊、波兰、荷兰等)。我国虽然尚未加入《鹿特丹规则》,但该公约明确规定,只要任一当事方所在国已经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公约,该当事方适用或者援引该公约的要求,将使其他任一当事方,不论其所在国是否批准、接受或者核准该公约,同样受公约的约束与调整。因此,我国承运人必须顺应时代要求,深入了解、正确把握《鹿特丹规则》的利与弊,提高自身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从而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生存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3):1-4.

[2]郭萍,张文广.《鹿特丹规则》述评[J].环球法律评论,2009(3):137.[3]朱曾杰.[J].初评《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1-2):12-13

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不提起诉讼,则承运人被认为已解除这种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汉堡规则》从索赔人的利益和方便性角度考虑,将诉讼时效延长为2年。《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规定一致,该公约第62条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且明确规定该期限也适用于仲裁时效。

租赁的经纪业务。这种情况不利于上海

公司,尽快在工商注册行业目录中增加“航运经纪人”这一类别,从根本上解决航运经纪人的合法性问题。

船舶经纪业的长远发展。

商业环境因素

比较上海与香港、伦敦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海事仲裁和航运咨询等行业差距明显,公证公估、航运组织、航运专业等机构仅略有发展,总之,航运上游服务产业未能为船舶经纪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现行的银行外汇管理、船舶注册登记、海事服务管理等

建立船舶经纪业准入制度

由于国内船舶经纪人与国际船舶经纪人在业务特对国际航运经纪人和国内航运经纪人实行区别对待。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是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可以仿效这种行业法规,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国际航运经纪人管理规定。根法,业可以发现,上海的航运融资业几近空白,海事保险、征、工作流程、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建议

4上海船舶经纪业发展建议

确立船舶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工商管理机构的公司注册系统尚无“航

成立船舶经纪人协会

建议在上海成立在政府主管部门(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或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指导下的船舶经纪人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建设、学术交流、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活动,逐步塑造其成员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信用和信誉,为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宽松、友好的市场环境,为培养专业、守法、有职业操守的航运经纪人作出贡献。●

运经纪”这一类别,造成从事航运经纪业务的企业或以外资办事处的形式进行操作,或以船务、货代或咨询公司的名义“打擦边球”。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航运经纪人在诚信度、业务能力等方面有所欠缺,产生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允许航运经纪人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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