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运人视角看_鹿特丹规则_

发布时间:2021-06-07

鹿特丹规则 相关论文

第32卷第5期2010年5月

从承运人视角看《鹿特丹规则》

(上海海关学院

201204)

经济系,上海

【摘要】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承运人责任;责任基础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签署。截至2009年11月,该公约的签约国达21个。这意味着该公约达到正式生效所需的20个签约国的数量要求,将于第20个国家递交批准书的1年后生效。

目前国际上有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等3个海运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在调整船货双方利益方面倾向于保护承运人。《汉堡规则》虽然加大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但其缔约国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有一些是非洲内陆国家,使用范围并不广泛。在当今国际航运市场上,托运人力量不断加强,对于保障货方利益方面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为了寻求船货各方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等3个方面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管货义务实行推定过错原则,由承运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管货过失,若其举证不能,将承担赔偿责任;在列明的除外风险范围内,则推定承运人无过失,承运人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实行承运人有过错推定,由索赔人首先完成船舶不适航的事实举证和不适航与货损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推定承运人对不适航负有未尽谨慎处理之责,且不适航与货损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履行“谨慎处理”之责或者证明货损与不适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方可免除赔偿责任。[1]上述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强制适用于海运区段,对于非海运区段和海运区段的特殊情况,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另有规定。《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在体现过错责任制度的同时,平衡船货双方利益。

2

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扩大承运人责任期间

1重新构建承运人责任基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或

《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只是规定货物运输期间为“钩到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港至港”;《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相应的国内法赋予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来看,在管货义

收稿日期:2010-03-09

作者简介:李凌(1979—),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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