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法规(14)

发布时间:2021-06-07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6]49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6]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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