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6)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

变为私营登记时才是有效的。对此,辩护人必须指出,公诉人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因为即使是无效的,那么前边无效,后边也依然无效,怎么可能前边无效后边又突然变成有效呢?会有这样的事情吗?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矛盾。前提不存在,后果又如何发生呢?试想,如果按照公诉人的“瑕疵”理由可以否定97年股权转让的效力的话,那么,按照同样的理由则更足以否定最终转让为私营登记的效力。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可以采用双重标准的。

所以,如果按照公诉人转让无效的观点,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则自始至终必然统统无效,那么,到今天为止,这些财产还在公司的帐上,杨某并没有拿到家里一分钱,又如何去认定杨某构成贪污犯罪呢?这显然是一个不可解决的逻辑矛盾。辩护人之所以强调说明这个问题,目的并不是为了有意渲染公诉人的逻辑错误,更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即使变换一个角度,公诉人的指控理由也仍然是无法成立的。

以上观点仅是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辩论观点所发表的补充辩护意见,与第一轮发表的辩护意见相结合而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这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本案的定性非同小可,因此,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慎重考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依法对被告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

谢谢!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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