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1-06-07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7月 (中)

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究张怡静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 1 0 0 0)摘要:计划生育政策实施 3 0多年以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逐渐壮大,当独生子- k - N疾病、意外等原因死亡时,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近些年来。 随着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政府和社会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关注度不断上升。但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范措施。学术界也缺乏系统性的体

系研究。同时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失独家庭的养老a; l ̄ I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内容。本文在了解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现状的基础下,以政府和非政府为视角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改善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 关键词:失独家庭;福利三角;政府救助;社会保障

引言: 自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 3 O多年以来, 多数家庭都响应了该政策,因此国内的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一一从原来的多胎为主到现在的只生一胎,这也使得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日渐庞大。而当独生子女因 意外、疾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就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失独家庭,这些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发生了缺失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救助。但是我国大多数地区对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中对这类特殊人群的保障仍然缺失。另一方面,虽然根据 2 0 0 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当 地政府应给予失独家庭必要的帮助,但是对于“必要的帮助”却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 实践中无操作性。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完善以 及计划生育法中存在的漏洞表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由此产生的制度性排斥不利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实际施行。 再者,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渐成热点问题, 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化,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关注度在不断地上升,但是总体而言对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研究甚少或者说是混乱且不系统的。一

力,三角模式的家庭失去了支架,只有父母的家庭变得不再牢靠,失独父母无从适应, 未来的养老之路异常艰难。有些老人选择住养老

院,但养老院无法很好地照顾失独老人,使得老人们的心理和身体都得到很好的照顾。(三)再生育和领养困境:我国的《婚姻法》相关条文规定,结婚双方,男的不得小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小于二十周岁。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晚婚晚育观念的深入,使得女性生育年龄越来越大。而依照现代医学,女性的最晚生育年龄是 4 9 岁,因此如果独身子女在二十岁以后死亡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家庭无法再生育;加上我国收养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失独家庭”父母的特殊性等原因导致通过收养制度来解决失独家庭相应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性。 (四)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中国一直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家庭的核心和动力源泉,子女的离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势必会对整个家庭的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对失独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而且这种创伤很难修补。 对失独家庭的进一步了解,不难发现他们所面临的各种生活困境。而对于失独家庭专门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从政府和非政府两个角度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必要。

二、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现有的社会福利体系缺乏专门且有效的保障失独家庭权益的举措,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失独家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对社会福利体系的重建势在必行。从社会福利法学出发,对社会福利体系的重建将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进行,以此涵盖社会福利全程。本文将基于福利三角理论展开研究, 从政府、家庭和市场的角度出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从法律上保障失独家庭权益、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失独家庭的权益保障、社会对失独家庭精神和物质上的救助以及失独者自 身对家庭的重构。 (一)加强政府在失独家庭社会福利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公平和保障的价值

可行的针对失独家庭社会福利的体系。 (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突显市场自主和选择的价值社会福利的原理基于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散——大多数成员间的一种“契约”可以使整个社会的成员进行横向的风险分散。但是这种福利水平已不能满足现今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它很难全面地提供支持。因此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也需要从多方面进行

拓宽:非政府组织、社区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失独家庭一定的支持,一方面帮助他们重构缺失的家庭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家庭在恢复失独家庭结构中 的主动作用,体现家庭团结和共有的价值自古以来中国父母都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他们将大部分心思花在培养子女身上,也将未来的生活寄托于子女。而当他们失去其子女后,也将面临精神打击和失去生活依靠的双重困境。本文基于费孝通提出的 “三角模式”的家庭结构理论研究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不难发现独生子女在其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诸多家庭功能的衍生点和承担者,并且对于稳定家庭结构和完善家庭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失独家庭的重构首先应该是心理重构,恢复他们的心理健康。因此,失独者应该积极参加社区、相关机构举办的一些心理恢复活动,逐渐转移家

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

庭重心。其次,要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家庭观念:从“养老防老”到“独立养老”的观念转变。 三、小结失独家庭社会福利的核心问题便是养老问题,构建一套完整的失独家庭社会福利体系必然对养老问题的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实际上是在补充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完善的特殊养老体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解决失独家庭最为核心的问题。从政府与非政府两个视角出发,架构起失独家庭的社会福利体系。一方面,社会福利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同时失独家庭的出现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后遗症”, 由政府完善相关制度再予以补救是失独家庭应受的权益。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在处理失独家庭问题上非常滞后,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责,构建出完整的体系,从而有助于失独家庭社会福利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失独者自身和社区应起相应的作用,改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困境,重新构建稳定的家庭结构,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国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只是对其现有数量及变化趋势做相应的推算。我国学者杨支柱曾做过相关测算,全国现在无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也有 2 5 0万户左右,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据中国卫生部 ( ( 2 0 1 1 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每出生 l 万人,就会有大约 3 6 0人在 l O岁前死亡, 有

大约 4 6 3人会在 2 5岁前死亡,7 6 0人在 4 4岁之前死亡。因此,根据学者孙晓曼在 2 0 1 3年的推算在我国现有的约 I亿独生子女中,会约有 7 6 0万人会在 4 4岁之前死亡, 造成“短暂性”或者“永久性”的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现存主要有四重困境:经济困境、养老困境、再生育和领养的困境以及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一 )经济困境: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传统以来采取“家庭式“的养老模式,以致于很多的父母在失去自 己的独身子女之后就相当于失去了自己的生活保障,甚至有些家庭只能靠国家的低保补助予以勉强度日。(二)养老困境:很多父母一直信奉“养儿防老”的古语,三角模式的“家庭”模式是他们生活的完整架构, 但是随着独身子女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

以福利三角的分析框架来看,政府是福利场域中的重要供方一一演绎公平和保障的价值。因此,在福利三角结构的视野下, 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职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对失独家庭权益保障制度化和具体化;二是政府加大对失独家庭各项帮扶力度,提供经济、生产和生活上的各项支持;三是构建一整套相对具体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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